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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跟抓姦在床

 

 

 

 

 

 

 


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想使另一半通姦罪成立,就一定要捉姦在床,其實這觀念有些偏差,這也使得有些人多花費了不必要的金錢來委託徵信業者捉姦。
雖根據《刑法》239條與《民法》976條,通姦(外遇)者是要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另一方有權解除婚約,但是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通姦罪該如何才算是成立。所謂抓姦在床,只是證據充不充分的問題,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要到這種程度的證據。怎樣的證據才能夠使通姦罪成立呢?我分享二個案例。
P先生時常趁老婆出差時將情婦帶回家,老婆回家後發現有異樣,長久下來確定老公有外遇,在一次出差回來時,開始偷偷收集廁所裡的衛生紙與床單上所遺落的陰毛,並將那些東西全部送去DNA檢驗,證實裡面確實有第三者存在,憤而告上法院,而最後法院審判結果是判定P先生通姦罪成立,她老婆有權力解除婚約。
W先生的老婆知道自己的老公長期與情婦往來,便偷偷紀錄下他們在電腦中聊天的訊息與手機的通聯記錄,並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告。剛開始R太太的律師說可能會因證據不足而導致判決無罪,但在幾番周旋後,法院最後判定了R先生通姦罪成立。
透過上面兩個例子我們可以明白,不管是何種證據,在法律上都有其效用,只是效果大小的問題。有實質上的證據當然在法院審判過程中不僅能夠較為快速也較為有利,若能有拍攝影像或錄音,那法官就更能相信通姦的事實了。這也是為何大部分的人還是選擇以捉姦在床作為證據,因為若對通姦的過程有詳細紀錄,甚至有捉姦在床的錄影影像,那幾乎表示了另一半罪證確鑿,法官也大多會判定通姦罪成立。所以若希望指控另一半外遇成立,雖然並不一定要捉姦在床,但這確實是最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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