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重新定義 符合潮流
《民法》昨天修訂結婚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婦團認為,新規定明確定義何謂婚姻效力,避免男女雙方事後的爭議。
婦女新知秘書長曾昭媛表示,過去接獲數起男女雙方對「婚姻」認定的爭議,都跟「結婚」定義不清有關。
常見案例是:有男方搞外遇,女方對第三者宣誓自己有婚姻主權,才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妻子」,但深愛第三者的男方趁機要「休」掉老婆,就會對她說 「婚姻無效」。此時女方會認為,「我們都去戶政事務所做結婚登記了,怎麼會婚姻無效?」男方則常回答:「因為我們沒有請客,沒有證人看到我們結婚。」讓太 太啞口無言,才驚覺原來「沒請客」竟是婚姻效力一大疏失。
曾昭媛說,舊的《民法》制訂時,台灣還是個農業社會,家長嫁女兒、娶媳婦兒,都會在村子裡辦桌,告訴大家「這對男女已經結婚了」。這是《民法》儀式 婚的基礎,要二人以上證明、經公開儀式,才叫做結婚。但現在時代已不同,請不請客、有沒有公開的議式,怎麼會有那麼大的關係?更不應成為「必要」的法律程 序。
曾昭媛表示,改為「登記婚」,不只較合理,對男女雙方都有好處,因為趁法律文字模糊之便片面宣告「結婚無效」的情事,也有可能發生在女方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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